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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点审查罪犯财产性判项的履行能力 最高**强调 假释案件时 办理减刑

lihaoyu 2024-04-30 21:24:38 新闻 1 ℃ 0 评论

光明网北京4月30日电(记者孙满桃)最高人民**今日正式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关联机制进行系统规范。《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减刑、假释是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将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可以激励罪犯积极履行生效刑事裁判的财产性判项,提高财产性判项执行率。但是,关联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关联标准不统一,履行能力判断困难,防止机械关联、过度关联也存在困扰。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明确财产性判项

《规定》明确,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确定罪犯承担的被依法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判项,以及民事赔偿义务等判项。

2. 将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作为判断减刑、假释的重要因素

应重点审查罪犯财产性判项的履行能力 最高**强调 假释案件时 办理减刑

《规定》明确,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是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因素之一。

3. 统一关联规则

《规定》对关联规则作了统一。要求有履行能力的罪犯必须在履行完后方可减刑、假释;确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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