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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潮州市中级人民**5月2日消息,最近,潮州市中级人民**审结了一宗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某公司上诉请求汇款员工承担电信诈骗损失被依法驳回。劳动者履职过程中遭遇电信诈骗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劳动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王某于2020年4月入职广东某公司,负责前台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指示通过公户进行汇款。2020年12月18日,王某在上班时接到一电话,对方冒充某银行的主任,谎称该公司的银行卡需要年度审核,骗取王某添加对方为QQ好友,后将王某拉进一个名为该公司的QQ群,同时使用另一QQ号冒充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以吴某的名义指示王某从该公司的公户分别转账150000元至用户名为宋某的账户和转账25000元至用户名为魏某的账户,以上合计175000元。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发现王某被骗后报警。经潮州市湘桥区人民**审理,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告人陈某**罪判处****三年,责令陈向广东某退赔99994元。
审**认王某尚处用,也并非财务人员,知悉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要求任财作,且没有对公司公户的银行密码器的使用进行规范,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让诈骗分子有可趁之机。一审裁定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经审理后,潮州市中级人民**认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经常通过微信方式指示王某汇款,吴某并未严格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汇款指示,对公司公户的银行密码器也没有进行妥善的保管和规范使用。该公司遭受电信诈骗时,王某不是专业的财务人员,且尚处于试用期。**认为该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性差,存在一定的漏洞,王某对于该公司的损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要求赔偿。劳动者履职过程中遭遇电信诈骗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劳动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劳动者应当尽到忠实、合理注意的义务,用人单位也应尽到一定的监督、管理、教育或控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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