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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衡阳雁峰区**审理了胡先生因见义勇为受伤而**谢某、周某一案,判决两名**者赔偿胡先生2.6万余元。
据了解,胡先生因出差在外,目睹女子黄某遭谢某猥亵,遂挺身而出制止,结果被谢某和其朋友周某打伤。事后,胡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被确认见义勇为。
**审理后认为,胡先生见义勇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褒奖与弘扬。谢某、周某的侵权行为与胡先生受伤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二人应当对胡先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胡先生要求黄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请,**认为,本案中谢某、周某为侵权人,故黄某作为受益人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谢某、周某向胡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055.97元。
法官说法
见义勇为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意外事件的救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即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和受害责任的承担。
其中,补偿不同于赔偿,赔偿是填平原则,而补偿只是赔偿其中的一部分。对于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损害的,如果案件中存在侵权人,则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益人可以根据所受到的利益保护进行适当补偿,但该补偿并不具有强制性。
如果案件中没有侵权人或出现侵权人逃逸等情况,则要适用受益人适当补偿责任。补偿责任的范围根据被侵权人的受损情况、受益人的获益情况及其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见义勇为者有权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受益人亦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本案中,胡先生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见义勇为,其受伤系谢某、周某侵权行为所致,故谢某、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黄某作为受益人,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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