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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2号公告发自财政部税务总局旨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特别涉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个人须在备案后最长36个月内行权,缴纳个人所得税;离职者需在离职前付清税款。境内上市公司指上交、深交、北交所上市公司。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此期间行权仍适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未全额缴税者,可分期缴纳。再者,证监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季度共享股权激励信息,共同推进政策执行。最后,废止相关文件和条款,以便统一规范。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于2024年4月17日,以期为行业带来更明确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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