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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青年报记者的报道,教育部透露,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最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该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这标志着自1981年以来相关法律法规的首次全面修订,旨在系统构建中国特色的学位法律制度,明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区别及不同要求,同时扩大了学位授予单位的自**。学位制度是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随着我国步入新发展阶段,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制定学位法,旨在修订学位条例,是自1981年1月1日学位条例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也是学位工作和教育法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
修订后的《学位法》共包括7章45条,全面总结了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学位工作改革发展的成果和经验,有针对性地解决学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学位法律制度。新《学位法》强调学位工作应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在保留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同时,明确了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将实践探索的专业学位纳入法律范畴,为未来试验新学位类型留下制度空间。在学位授予条件中,明确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区别及不同要求。同时,完善了学位工作体制,规定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责。
《学位法》还规定了学位授予的资格条件、审批主体和程序,并设立了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的自主审核制度,扩大了学位授予单位的自**。同时,强调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授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就相关学科授予点的设置、布局和学位授予制定额外规定条件和程序,突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以及为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提供服务的导向。规定了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授权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制定自己的学位授予标准。对于学位授予单位在制定学位授予标准时,应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并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
在保障学位质量体系方面,强调了学位授予单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明确了研究生导师的条件、职责以及对研究生的要求。加强了外部监督,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法律还明确了责任,对于无法保证学位质量的单位,将责令整改;若情节严重,将取消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对于存在学术不端等情况的学位申请人和学位获得者,可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取消或撤销学位。
最后,《学位法》的附则部分对境外个人申请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在境外授予学位以及境外教育机构在境内授予学位等做了相应规定。整体而言,新的《学位法》为我国的学位制度带来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和完善,旨在提高学位质量、促进教育规范化和法治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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